WTO与改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

 英国基地     |      2024-02-09 04:48
本文摘要:;重新加入WTO后,中国电信业必需做出两项最基本的允诺,那就是:遵守规则、开放市场。因此,WTO中有关GATS的规则就将沦为中国电信管理层及电信运营商都必需遵从的准则。然而,能遵从WTO规则的国家,必需是一个做市场的国家;一个做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必需是一个环境十分完备的国家。因此,完备中国的法律环境,不仅是为特 进WTO的外部必须,也是中国完备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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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加入WTO后,中国电信业必需做出两项最基本的允诺,那就是:遵守规则、开放市场。因此,WTO中有关GATS的规则就将沦为中国电信管理层及电信运营商都必需遵从的准则。然而,能遵从WTO规则的国家,必需是一个做市场的国家;一个做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必需是一个环境十分完备的国家。因此,完备中国的法律环境,不仅是为特 进WTO的外部必须,也是中国完备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必须。

重新加入WTO,中国电信法律体系面对仅次于的挑战是现有的电信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与WTO规则不相符合。这实质上也是我国原先的以行业独占为本的法律理念与市场经济法律理念的冲突。中国尚能没统一的《电信法》,规范电信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应当是我国电信法律领域的一个根本性。

《条例》奠定了中国电信行业监管的十项最重要管理制度:(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2)电信网间网络调停制度;(3)电信资费管理制度;(4)电信资源有偿用于制度;(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6)电信建设管理制度;(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8)电信安全性保障制度;(9)外商投资电信制度;(10)电信违法制裁制度。毕业论文 http://www.lw54.com 从世界各国电信法律环境看,我国的《条例》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GATS的总体拒绝还差距很近,尤其是一些地方性电信法规本位主义尤其相当严重,而且不半透明、不公开发表。实质上,我国多年来电信法律过程中不存在的主要是:(1)指导思想基本是管理本位主义,而非经济主体权利本位。

过于多特别强调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忽略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 (2)政企职能无法实质分离; (3)部门法律、反复法律,法律时不推崇法律的公平性和社会效应。可以说道,中国目前的电信服务方面的法律相当严重迟缓,早已沦为中国入世后,电信业更进一步发展的仅次于障碍。因此,电信管理层不应尽早根据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则和拒绝,改动完备有关的部门规章,废止那些与WTO规则互为违背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减缓法律速度,尤其是要提升法律质量和档次,创建一套明晰半透明,合乎国际惯例的“游戏规则”。

为此,笔者明确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准入理应一个趋向的过程。根据GATS逐步自由化的规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应各不相同天各个成员方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成员方还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在逐步不断扩大市场准入程度方面不应根据各国的发展情况给与必要的灵活性。

毕业论文 http://www.lw54.com 中国重新加入WTO的身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电信服务领域的总体发展水平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差距太远。因此,中国不应根据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则,来确认中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逐步地对外开放中国的电信服务市场。二.;有关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业方面的法律不应按GATS的拒绝作出规定。GATS第十六条规定了各国在其做出市场准入允诺的服务部门中,将不得采行六项针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性措施。

尽管我国对现行的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不作了较小的改动,但是与GATS的拒绝还差距一定距离,而且累计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服务业的一般性法律,依然是一个空白。因此,电信管理层不应考虑到首度制订有关“电信服务业外商投资的规定”。目前,在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方面,《中外合资经营法》与《电信条例》就互相冲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五,没下限;《电信条例》则规定: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三.;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获得 目前,国家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皆实施许可证制度。

授予基础或电子货币电信业务许可证,我国主要使用申请人与审核制,即由符合条件的获取电信服务的企业提出申请,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按照电信法规的条件、程序、时限展开审核。但是随着电信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的授予应该考虑到再行获得基础电信或电子货币电信“建设许可证”,然后再行通过招标的方式,获得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

毕业论文 http://www.lw54.com 四.;关于电信资费标准问题 电信资费问题,是拒绝接受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都广泛关心的问题。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施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拒绝,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基本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仍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明确提出方案,经征询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然而,电信行业的“成本”到底是什么,又有谁去细心过。我指出目前电信资费标准的确认,主要还是考虑到了政策因素和投资回报率这两个因素。我国的电信产业就是指独占渐渐南北有容许竞争的。在这种条件下,电信资费的定价更好是考虑到政策因素,而非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资源最佳配备;另外,电信业归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这几年对信息低效应的过高预期和市场对外开放,性刺激了对电信市场的过度投资;过度投资使得我国受限竞争的电信业很快转入了成熟期,市场成本增大,投资报酬速度必定就沦为投资者的注目的问题。

我们再行走研究一下电信业务的成本,比如投资者很细心地投资,花钱很小心,并且有很强的监督,这个成本就有可能很低。但是如果在独占或有容许的竞争下,它的价格线不但没上升的机制,反而还有往上走的趋势。虽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拒绝,获取精确、完善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但是电信经营者都以这些数据和资料科“商业秘密”为由,未予获取。

因此,电信业务的消费者对制订电信资费标准的成本、数据及资料,依然没知情权。我指出,中国特;进WTO后,电信资费的标准不应逐步由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市场的市场需求和价值自行确认,国家不应逐步中止政府定价。毕业论文 http://www.lw54.com 五.;中国电信业的国民待遇应先对内实施 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创建在国际经济关系的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核心是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与不高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待遇。这指出:国民待遇不仅限于于国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某种程度也限于于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因此,笔者建议,中国电信业在对外开放之前,应先展开对内对外开放,在给与国外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之前,应先在国内电信业中实施国民待遇。六.;中国电信业要引进确实的竞争机制,必需实施多元的产权主体,并实施公平的游戏规则 自1998年国家信息产业部正式成立后,中国电信宣告解体,正式成立了若干独立国家的电信公司。目前,在基础电信业务市场,有数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卫星等几家主要基础电信公司。

从这些公司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上来看,意味着是一种业务上的专业化,原先的市场结构并没再次发生实质的变化,业务上彼此独立国家,不有可能构成确实的竞争格局。特别是在是目前中国电信业的产权结构依然如故,虽然各公司之间具有各自有所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从所有权主体上看,都归属于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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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竞争中任何一个公司受到重创,遭到损失的不能是国家。因此,国有电信公司必需改革,改革的唯一决心就是展开资产重组,实施多元的产权主体和产权结构。因为“竞争”的内涵是竞赛和争夺战,其前提是产权主体和结构必需是多元的或有所不同的,否则不有可能构成确实的竞争。

因此,笔者再度建议,国家在容许国外资本插手中国电信服务业之前,应先容许国内非公有资本插手。同时,笔者担忧,中国电信业国有有限公司51%不会先进设备技术和管理的引入。

道理很非常简单,只有对方有限公司时,其利益更大时,才能把更加先进设备的技术和管理源源不断地设施进去。实质上,公司谁有限公司无关紧要,他赚,我收税,他利润,我低收入。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我们引入的是企业而不是国家;而且这些企业又都是私有的,只要我们有完备的监管措施,是会影响我国的主权和安全性的。

毕业论文 http://www.lw54.com 我国目前的主要电信公司皆科国家控股集团公司,这种模式,笔者有几种顾虑:(1)国家电信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公司的决策与政府的决策的区别就并不大,这又如何能增加政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行政介入呢?那么如果是这样,政企分开就是一句空话。(2)国家电信控股集团所掌控的子公司好比一家,这些子公司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国家控股集团从全面利益抵达;很有可能把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润用尽,用作补贴亏损的子公司。这样又构成了新的“大锅饭”。因此,只有创建电信业的多元投资主体,才不会解决问题上述对立。

首先,由于多方出资,追加投资或技术,不利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减少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其次,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份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介入就不会增加,董事会的独立国家就不会不断扩大;再度,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拓展业务,开拓市场。目前,中国电信业的“竞争”是无序的、点状的,基本上是利益导向,而非规则导向。这与中国电信管理层实施的价格不平面管制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众所周知,电信业的竞争同市场的关系十分紧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在市场这众多背景下,对竞争展开博弈论,了解企业竞争不存在的客观性具备最重要的意义。电信业参予市场竞争的方式无非有两类:一是价格竞争;二所谓价格竞争。我指出,只有非价格竞争能力的提升才能表明其竞争的实力。由于电信服务本身具备无形性、可变性、不易消失性,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服务的全程全网和互联互通等特点;,使得电信业的非价格竞争因素,变得尤为重要。

为此,笔者建议,电信管理层在制订“游戏规则”时,不应重点考虑到非价格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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