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辨析

 英国基地     |      2023-12-27 04:48
本文摘要:论文概要 自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0年在广西宜山县问世以来,村民自治权制度有数了30多年的发展。但是,村民自治权的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法律定位不许、职能交叉、法律人格不完善等问题,已沦为制约基层民主构建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定性两者关系,具体各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界限,已沦为前进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村民自治权制度身体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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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概要 自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0年在广西宜山县问世以来,村民自治权制度有数了30多年的发展。但是,村民自治权的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法律定位不许、职能交叉、法律人格不完善等问题,已沦为制约基层民主构建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定性两者关系,具体各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界限,已沦为前进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村民自治权制度身体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履历吉尼斯世界纪录 http://www.lw54.com/html/jianli/   论文关键词 村民自治权的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 法律关系 论文代笔 http://www.lw54.com   一、法律对村民自治权的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代笔论文 http://www.lw54.com   关于村民自治权的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于地区成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权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权的组织,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停民间纠纷,帮助确保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体现村民的意见、拒绝和明确提出建议。”这两部作为目前牵涉到村民自治权的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订为基层群众性自治权的组织,具体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的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宪法》限定版村民自治权的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权的组织无法容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权的组织”的形象化,并且具体了村民自治权的组织使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归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入两个互相独立国家的村级的组织。

因此,涉及法律皆具体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权的组织这一特性,并彰显了村民自治权的组织适当的职权:即拒绝村民自治权的组织不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停民间纠纷,帮助确保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体现村民的意见、拒绝和明确提出建议,当作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无法打破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无法跨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思想汇报 http://www.lw54.com/sixianghuibao/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总结吉尼斯世界纪录 http://www.lw54.com/html/zongjie/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经常出现,最先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作乡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问题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经常出现的“去”和“拔”对立,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展开股份合作制改革。

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仍未有统一、具体和明确的界定,由于缺少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的理解,主要就是指宪法或涉及法律法规、文件中取得。分析一起,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牵涉到到该的组织的概念。

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实施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总承包的作法相比较,或许可以得出结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相结合、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的组织”,该村的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的组织。

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的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环绕土地产权前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最重要反映形式之一。三是具备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的组织,对本的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拥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的组织实施民主管理,要求经营管理的根本性问题。

”《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应该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的集体资产还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权的组织,它打破了全然经济的组织属性,还分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具有综合性的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与村民自治权的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合,具备“政社合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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