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电力产业作为具备大自然独占性质的网络型基础设施产业,其类似的经济地位以及技术经济特征与政府监管市场需求有直接联系。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技术变迁及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电力价格和市场准入皆反映了监管市场需求的演进,并更进一步对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明确提出了新的拒绝。 关键词:电力产业;监管市场需求;演进 一、电力价格监管市场需求 (一)赢、配电价格监管的刚性市场需求。
尽管电力产业经历了市场化改革,但赢、配电领域明显的大自然独占特性仍要求了其价格监管市场需求的刚性。在还包括电力产业在内的大自然独占产业中,政府“从资源有效地配备和服务的公平供给观点抵达,以容许独占企业确认垄断价格为目的,对价格(在规制产业中称作收费)水平和价格体制展开规制”。对于以执着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且享有业务专营权和比较独立国家的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企业来说,其所具备的强劲市场独占力,很更容易使其欺诈独占地位制订垄断价格来提供超额利润,使消费者分担较高的价格,从而产生一种变形分配效率的潜在可能性,这也是价格监管的最根本原因。
明确来看,若按照电力企业定价的利益倾向,即以边际成本相等边际收益定价,将构成确保企业取得仅次于利润但电量偏高的独占电价,很显著,这是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所不能允许的。但政府展开的电价监管也并非一味地注目消费者利益而改置企业的存活于坚决,公平地说道,政府对电价的监管是企图顾及到双方的利益。
因为如果按照公众所希望的理想电力价格,应当使价格相等边际成本,这将防止价格低于边际成本而引发的效率损失,从而构成帕累托拟合。但由于大自然独占企业的成本是递增的,因此,这种定价终将造成电力企业亏损,除非政府给与长年尤其补贴。
而事实上,政府不有可能长年为某个行业获取补贴,所以这种令其消费者失望的定价又不需要确保电力企业的利益。因此,政府的电价监管必需环绕如何解决问题电力产品的企业拟合价格与社会拟合价格之间的对立进行。总之,政府对输、配电独占环节的电价监管的目的在于:通过设计合理的电价构成机制,力求既能诱导独占企业提供超额利润,确保消费者利益不不受侵犯,又能在确保企业不顾一切利益的同时,有效地性刺激电力企业提高效率,且构建资源的有效地配备。
(二)逐步放松的发、购电价格监管。随着技术变迁等因素所造成放、购电领域大自然独占特征渐渐弱化,其电力价格不应由市场竞争构成,从而使其价格监管市场需求减少。按照规制经济学原理,在需要构建较为充份竞争的业务领域内,政府不应放开规制,力求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起到,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
然而,政府对售电价格监管政策的退出不应是一个趋向的过程。其一,由于电力产业的发、赢、配上、可供四个环节之间必须高度的协调性,电力产品的生产价格及赢、配电价格不会通过移往价格影响最后的零售电价。因此,在购电领域还没被几乎放松的阶段,政府对电力零售供应小的环节仍实施价格监管似乎是适当的。其二,电力产业是一个类似行业,作为一个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极其重要地位的基础产业和公共部门,电力产品的定公共品特征使其无法挣脱政府监管的市场需求。
电力产品的终端用户牵涉到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价格变动的涉及面甚广、对社会经济影响大,公众的敏感性强劲,政府对电价的监管关系着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及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电价监管是电力产业安全性、可信、高效运营及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的有力确保。出于这种考虑到,即使在电力市场化改革明确提出在放、购电领域引进竞争的情况下,电力定公共品的特性也不会使售电的价格受到较多容许,不有可能也不该迅速放松。
二、电力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需求 (一)保证规模经济的发电市场准入监管。在电力产业放、购电领域引进竞争的市场化改革之前,电力产业作为资本密集型的国家基础设施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如网络经济性、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及资本溶解性),要求了它仍然以大自然独占产业而不存在,并展开横向一体化的独占经营。因此,发电市场的管理制度有政府监管的市场需求,并一度受到政府严苛的转入容许,目的是保证规模经济,防止过度竞争。我国实施电力项目行政审核制度,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由当时的国家计委审核,小型电力建设项目由省级计委审核。
而且,由于电力生产具备的规模经济及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存在,倘若政府对电力生产领域的管理制度不特容许和监管,很更容易造成生产能力不足及效率低落的小水电厂、小火电厂的大量经常出现,导致资源配置失当和环境污染。 (二)可竞争市场与电力管理制度监管的放开。随着电力产业放、购电环节大自然独占特征的淡化,其可竞争市场潜质日益显露出,政府对发电领域的管理制度监管理由也开始显得不充份。
同时,许多国家已认识到电力产业效率低落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市场竞争机制,传统的政府对发电领域严苛的一74一转入掌控常常造成电力建设投资紧缺、电源建设严重不足及经常出现寻租、腐败现象。由此,各国开始在电力产业的发展中逐步推崇并大大增强市场竞争机制的起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蓬勃发展了电力产业超越独占、引进竞争的市场化改革,发电和售电领域与原本横向一体化独占的电力产业分离出来出去,沦为竞争性电力市场。由此,各国政府更进一步中止对放、购电市场准入的容许。 (三)确保有效地竞争与放、购电管理制度监管的修复。
电力竞争性市场的构成并非意味著放、购电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需求几乎消失。事实上,很多国家在电力行业放开规制的同时,对电力市场的发、购电环节的管理制度展开了监管制度的修复。即在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放、购电环节的市场准入反映了再行规制的市场需求。
对于引进竞争的电力产业而言,尽管在发电领域引进竞争机制、使用严格的市场准入,不利于各类发电公司展开公平竞争,构建资源的优化配备并提高效率,可确保和推展电力工业持续发展。但有效地的竞争必需依赖结构完备且有的组织的市场,而现实世界中并不不存在极致的竞争性市场,竞争者总是不会利用市场中的每一个弱点和漏洞。如,电力产业的世在位发电厂商往往可以利用其世在位优势,设置容许竞争障碍,对电力市场对外开放后的新转入者展开排斥,或卖方价格牵头,以及恶性竞争或吞并,最后构成另一种独占状态,伤害公众利益。
这意味著,政府为电力市场奠定一套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不道德规则,建构一种公平的比赛环境成为必要。 因此,在可竞争的发、购电市场,政府放开原本对市场准入严格控制的同时,以公平、半透明的管理制度条款限定版企业转入市场的资格,并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来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不道德,可以增进竞争性领域的电力企业公平转入市场,且确保有效地竞争的电力市场环境,保证竞争的活力和效率,这也正是电力管理制度再行规制的理由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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