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跨国经营 优势 [论文概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速快速增长,经济总量很快减少,经济质量大大提高,综合国力大大提高。但是,也应该看见,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中还面对着结构流失、生产过剩、国内市场需求严重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问题意味着依赖国内无法已完成,必需借助国际市场不予 解决问题与构建。
因此,企业“回头过来”与“国际化”就沦为必定。根据我国的经济现实及重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国际,“回头过来”的主体应当是中小企业。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及全球化的更进一步发展,各国政府日益注目中小企业的最重要地位及其不能替代性。
对于刚跟上的我国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与发展极具战略意义。 一、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发展现状及优势 (一)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现状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我国已在境外成立海外企业6758家。
投资牵涉到的行业从初期集中于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研发、生产加工、、工程总承包、医疗卫生、餐饮及咨询服务等领域。我国出口年增长速度为17.4%,低于全球平均值增幅9个百分点,其中,中小企业起着了不可忽视的起到,沦为我国外贸出口和外向型经济的主力军。[1]从贸易方式上看,加工贸易是我国中小企业出口的最重要方式之一。
据估计,香港加在70%以上已移往到内地,其中大部分是出口加工型的中小企业。目前,我国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有将近15万家,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从业人员3000多万人,大约占到城乡工业低收入总人数的35.4%,在加工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由45.2%下降到72%。
从对外必要投资的规模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规模比较较小。以中小企业占到相当大比重的浙江省来说,其境外投资项目的平均值规模为58.78万美元,中方独资的平均值投资规模仅有为9.67万美元。这样的投资规模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国外子公司大约600万美元的平均值规模,也高于其他发展我国家跨国公司子公司平均值大约260万美元的规模。
[2] (二)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优势 1.速度优势 中小企业在过程中政府介入较较少,其决策不道德更加相似于市场决策。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金实力受限,对外投资的规模较小,政府缺少介入的热情;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产权明晰,在人事和方面都有较小的自主权。由于政府介入较较少,中小企业投资决策的经济性大大优于国有大企业,这是中小企业展开跨国必要投资较之国有大企业的一个显著优势。约翰·奈斯比认为,小公司需要较慢地革新产品及公司内部经营以利用改版的技术。
对小企业来说,速度就是小企业的优势。当大企业对速度变化的条件反应功能障碍时,雷厉风行的小企业家就可以利用他们的速度竞争优势,在大公司作出反应之前提供极大的销售业绩。 2.较低优势 在对外开放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中小企业需要动态地利用和充分发挥各类较为优势,取得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优势,构建了传统较为优势的深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许多中小企业紧紧抓住世界产业结构调整中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发展我国家移往的契机,在纺织、服装、玩具等典型劳动密集型行业中普遍构成并不断扩大了低成本的竞争优势, 获得了较小的国际市场份额,建构了大量的经济剩下。这种经济剩下不会增进高级生产要素(如资本与技术)的分解能力,为产业结构的更进一步提高奠下了内部物质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获得了相当大发展,重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将有一个相当大的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依然不存在许多问题与障碍。 二、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不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调整境外必要投资的国内政策法规数量较较少,且更为零乱,不成体系。一些主要的政策法规尚能不成熟期和规范,有些政策法规由于施行的时间较早于,其内容、手段和覆盖范围都不适应环境当前境外必要投资发展的必须。
迄今为止,我国没一部系统化的调整境外必要投资的基本法,也缺乏涉及的设施政策法规。由于缺少政策和法律工作迟缓,造成我国境外投资中经常出现一定的盲目性,投资的区位结构和产业结构过于合理,投资输出与输入的比例失调。 我国目前对境外必要投资缺少理应的希望和扶植措施,从而无法唤起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热情,阻碍了境外企业的长足发展。
一方面,我国的境外企业还无法有效地运用各种创意的工具,在国际市场上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体制的制约,我国境外企业与国内的联系仍停留在传统的借贷关系上,还没构成一种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互相融通的格局。在政策方面,我国至今尚不一套专门针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这既使我国境外投资活动无法获得政府税收的有力扶植,又使境外企业税收征管正处于更为恐慌的状态。这也大大容许了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
三、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对策与措施 (一)完备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政策 一就是指中央到地方广泛成立反对中小企业发展出口贸易和对外必要投资的专项基金,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有所不同情况,分别以各种方式给与反对,从而引领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流向外向型中小企业。二是希望国有大商业完全恢复和不断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配备,同时,大力维护和发展合适中小企业必须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对向中小企业获取跨国经营业务贷款的各类金融机构,政府要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三是不断扩大中小型跨国企业的境外融资权。
四是超越所有制和企业规模的容许,容许并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市场必要融资,同时,希望、反对和协助中小企业到香港和海外证券市场上市,并且要减缓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创建,更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五是大力增进银企合作。跨国银行能符合跨国企业的巨额资金市场需求并获取全面平稳的融资服务,而跨国企业作为跨国银行的大客户则能为银行带给较高的经济效益和较低的风险。
(二)减缓境外投资的体系建设 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不应制订一部既有我国特色又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惯例互通的《境外必要投资法》,作为调整我国境外必要投资关系的基本法。该法律应当具体认同发展境外必要投资对我国拓展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构建内外双向良性循环的大力起到,认同我国企业利用较为优势参予国际竞争的正确方向,这将不利于上下统一认识,调动各方潜在力量,增进境外投资事业的长足进展,在这个前提下,该法律应付我国境外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核程序、资金融通、技术转让、收益分配、企业管理、争议解决问题等问题作出实质的规定。还不应考虑到创建国家级的权威性的海外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境外必要投资法》中具体其性质和地位。
有的专家学者明确提出,可在国务院领导下创建由商务部及有关部门构成的常设性专门机构海外投资委员会。成立海外投资委员会,不利于国家对海外企业宏观管理目标的构建:一是对海外投资的规模与总量展开掌控;二是调整和优化海外投资的地区和行业包含;三是保证海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和电子货币。成立这一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既可以为改革目前过分繁复和低效率的审核程序不作制度上的打算,也不利于秉持国家宏观产业政策,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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