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行业规制的基础 对于大自然独占的定义,学术界的观点较为完全一致,一般指出“所谓大自然垄断性,是指由于不存在着资源稀缺性和规模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使获取单一物品和服务的或牵头一起获取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构成一家公司(独占)或极少数企业(寡头独占)的概率很高。我们把这种由于技术理由或尤其的经济理由而正式成立的独占或寡头独占,称作'大自然独占‘或'大自然寡头独占’”。
大自然独占与不道德独占是与微观规制(从广义上看,微观规制是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介入)互为联系的独占。 由于保持独占可在技术经济上超过更高效率的结构因素,所以要通过参与规制来构成和保持独占,通过价格规制和其他规制手段来避免独占下的企业在权利决策时所产生的不当经济后果。
因此,某些特定的产业具备的大自然垄断性就沦为经济性规制的基本依据。 政府的微观规制是为了填补和矫正市场失灵以保证稀缺资源的有效地配备。大自然独占就是市场失灵的展现出之一。
虽然有不少国家在政策上容许独占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但在独占条件下,任何的组织都有可能失去执着成本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的能力,从而毁坏帕累托拟合的资源配置。经济学家早已说明了独占带给的四个主要,即产量受到限制、管理虚弱、并不大关心与研发以及由寻租不道德所产生的利润花费。种种理由,使各国在处置大自然独占问题上,大都对大自然独占企业(主要是水、电、煤气等公用企业)的转入、解散、价格、投资等方面展开规制。
政府的明显特性——对全体成员的普遍性和强制力——使政府在缺失大自然独占上具备某些显著优势。第一,政府可通过行使征收权和禁令权,容许新的企业转入大自然垄断行业。因为,大自然垄断行业只有一个企业生产时才最有效率,新的企业转入必定不会减少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
第二,政府可通过行使征收权和处罚权,弱化或避免大自然垄断行业因竞争严重不足给消费者带给的或潜在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增强政府的经济职能。第三,政府必要行使征收权、禁令权、处罚权等可减少交易成本。政府在的组织费用等方面具备一定交易费用优势。 斯蒂格利茨指出,政府对大自然独占问题有三种有所不同的解决问题。
第一,政府接管某一行业的所有权,或将该行业国有化。例如,英国和法国曾对各自国家的电力公司、电话公司以及部分公用事业部门国有化。
但是,这种作法不存在一些问题。政府一般来说不是很有效率的生产者。被国有化的行业经理们往往缺少降低成本和致力简化的动力,尤其是政府不愿在该行业亏损时给与补贴的情况下。
第二,让私人企业经营该行业的同时对其展开管制。美国一般就采行这种作法。
应以,管制机构企图将企业的价格维持在与被管制企业投资收益有别的最低水平上。但是,管制否有效地、否确实代表了公众利益,在这点上是有争议的。
政府无论是实行垄断权还是颁发垄断权都不应谨慎。在许多情况下,不但自然性独占是不存在的,而且政府的法规制度也不存在。
如果政府富裕效率,那么就不存在自然性转入障碍,政府没适当用独特的特权去强化这一点。即使厂商的转入有时候造成了反复生产和浪费,那么其成本和潜在竞争所带给的收益比起认同要较少的多。
第三,希望竞争。尽管几乎竞争在大自然独占的情况下会经常出现,但有限度的竞争总是可以带给一些益处。在实际竞争不切实际的场合下,竞争能诱导较高的垄断价格。所取得的收益不仅不会多达反复生产所导致的卑微成本,而且还不会多达缺少协作所导致的严重浪费。
当然,也不存在着实际竞争不不切实际的情况。与实际竞争比较不应的潜在竞争的效果也并不悲观。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西方许多政府开始坚信,不论竞争怎样不几乎,总是比管理更佳。
于是,放开管制的过程开始了,并产生了一些成果。 二、我国政府对大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实践中 微观规制与经济水平和市场经济成熟期程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机制调节范围不断扩大,市场失灵现象渐渐凸现,政府规制随之创建并对微观经济运行充分发挥更加最重要的效用。
当一个行业不存在大自然独占,在这种场合,政府的起到就是确保独占、容许转入;避免企业利用其独占地位攫取超额利润,维护公众利益。政府通过微观规制填补了市场缺失,在多方面起着了大力起到。第一,制止了低效率的非规模经济企业转入大自然垄断行业,不利于提升资本和生产的集中度,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使匮乏的经济资源获得合理的分配和运用。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一些公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大大供给,诱导了他们欺诈经济优势,制订垄断价格、实施价格种族歧视及差异对待,伤害消费者利益的不道德。第三,防止了公用产品或服务价格的轻微波动,确保市场的交易秩序。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因而,现阶段政府的微观规制,无论从起到范围,还是起到程度上来看,都是不成熟期的。在大自然垄断性行业主要有如下的问题: 第一,信息不平面使政府对大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价格管制一般化,收效并不大。
被管制者——大自然垄断性行业对其核心技术和经济指标及其动态信息的掌控是全面充份的。而实行管制的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管制对象的各种信息的理解是片面的。
政府期望理解企业的现实成本作为价格规制的主要依据,企业期望抬高自己的经营成本以取得不利的政府定价。这种由执着目标的差异而造成的有关企业现实经营成本的博弈论,企业往往额占上风,却是企业比政府更加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因此,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听证会、法律,经过众多部门合法申请审核才实施的所谓的“管制价格”,很有可能是不精确的,甚至是徒有虚名的。
价格管制失灵了。 第二,垄断性行业依赖独占取得低利润,内无提高效率的动力,外无参予竞争的压力。大自然垄断行业可利用信息不平面误导政府徵低管制价格,以取得超额利润,由于我国大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实施严苛的转入管制,这种超额利润能被垄断者长年平稳地提供。
同时,劳动力、技术、资本、信息等高度独占,没竞争的性刺激、没倒闭的压力、没鼓舞的动力,这些行业一定程度上技术衰退、效益低落。长年独占使他们服务产品质量较低、价格低,与国际水平差距相当大。我国的电信行业就是一典型案例。
当然,这其中牵涉到到行政独占,邮电部国家电信总局在其中没充分发挥的、大力的起到。 第三,由于政企不分,政府规制无法中立。只要作为规制者的政府部门不从企业中独立国家出来,中立地行使规制职能,公平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他们就不可避免地用其掌控的行政权力确保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种族歧视新的市场转入者。
行业效率低落,官僚作风浓烈,消费者福利受到伤害也就不可避免了。更进一步说道,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即使引进了竞争,竞争机制也不有可能有效地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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