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明确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增值税车辆。 二、纳税人出售出租增值税车辆实际缴纳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出售增值税车辆时涉及凭证写明的价格确认,不还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出租增值税车辆,是指纳税人必要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出租的增值税车辆,不还包括在境内出售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出租增值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增值税车辆(即车辆配备序列号完全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认,不还包括增值税税款;没同类增值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构成计税价格确认。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归属于自荐消费税的增值税车辆,其构成计税价格中不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认。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买的公共汽电车辆减免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所指由县级以上(不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依法获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获取公交上下班服务,并划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作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生产的车辆,还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再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买增值税车辆所获得的车辆涉及凭证上标明的时间不尽相同。 七、早已办理征税、增税申请的车辆因出让、转变用途等原因仍然归属于征税、增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再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继续执行: (一)再次发生出让不道德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并未再次发生出让不道德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再次发生时间为车辆出让或者用途转变等情形再次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首度办理纳税申报时确认的计税价格×(1-用于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用于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首度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仍然归属于征税、增税范围的情形再次发生之日起至。用于年限取整计算出来,反感一年的不计算出来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撤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人归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用于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用于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交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人免税之日起至。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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