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日期】2014-02-2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面推行)》月底2013年12月9MB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查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除。
部长:高虎城2014年2月21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面推行)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三章 招标第四章 投标第五章 招标和评标第六章 评标结果审批和中标第七章 滋扰与处置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经济效益,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全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以下全称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限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之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订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拒绝,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认中标人的一种订购不道德。
本办法所称之为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明确范围闻附件1。
第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发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筛选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容许。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商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涉及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调整、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管理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全称招标机构);负责管理利用国际的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全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管理重新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管理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对外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商;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全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得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该依法不予保密。第五条 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获取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全称招标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该在招标网上已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副本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招标公告公布、评审专家提取、评标结果审批、异议滋扰、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涉及程序,但牵涉到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招标网主办单位应该在商务部委托的范围内获取网络服务,应该遵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漏应该保密的信息,不得拒绝接受或者推迟办理委托范围内事项,不得利用委托范围内事项向有关当事人缴纳费用。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 通过招标方式订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口境外的机电产品,归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需展开国际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性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展开国际订购的机电产品;(二)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展开国际订购的机电产品;(三)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国家融资项目中展开国际订购的机电产品;(四)用于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展开国际订购的机电产品;(五)政府订购项目中展开国际订购的机电产品;(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国际招标订购的机电产品。
早已具体订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口境内的,可以不展开国际招标。必需通过国际招标方式订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前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国内招标等其他任何方式回避国际招标。商务部制订、调整并发布本条第一项所佩项目包括主要产品的国际招标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展开国际招标:(一)国(境)外赠送给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二)订购可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研发用的样品样机;(三)单项合约估计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需展开招标的标准以下的;(四)订购原有机电产品;(五)订购可供生产设施、修理用零件、部件;(六)订购可供生产企业生产必须的专用模具;(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合展开国际招标订购的机电产品。招标人不得为限于前款规定弄虚作假回避招标。第八条 希望订购人使用国际招标方式订购不属于依法必需展开国际招标项目范围内的机电产品。第三章招标第九条 招标人应该在所招标项目奠定、资金做到或资金来源实施并不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后积极开展国际招标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遵守项目审核、核准申请的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形式应该再行取得项目审核、核准部门的审核、核准。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到有限公司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展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应该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招标:(一)技术简单、有特殊要求或者不受自然环境容许,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到项目合约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佩情形,归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该在招标前向适当的主管部门递交项目审核、核准部门审核、核准邀招标方式的文件;其他项目使用邀招标方式应该由招标人申请人适当的主管部门做出确认。第十一条 招标人使用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自由选择招标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登录招标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该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不具备编成国际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的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该向适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该不具备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适当资金;不具备需要编成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的组织评标的适当专业力量;享有一定数量的获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该在招标网免费登记,登记时应该在招标网在线填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表。招标机构应该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积极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人员应该为与本机构依法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招标机构可以依法横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注册备案等方式加以容许。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该遵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应该与被委托的招标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合约誓约的收费标准应该合乎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拒绝;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获取咨询。招标机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自行制订。第十三条 公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在招标网上展开项目建档,建档内容还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及性质、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机构名称、资金来源及性质、委托招标金额、项目审核或核准部门、主管部门等。
第十四条 招标人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该公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使用邀招标方式的,应该向3个以上不具备分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较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收到投标邀请书。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该写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资金做到或资金来源实施情况;(二)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招标产品名称、数量、详细技术规格;(四)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和费用;(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人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累计时间;(六)招标地点和时间;(七)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拒绝。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容许、敌视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展开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按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国有资金占到有限公司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该遵从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八条 编成依法必需展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该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所订购机电产品的特点和必须编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还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及投标资料表格;(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拒绝及其他拒绝;(四)评标方法和标准;(五)合同条款;(六)合约格式;(七)投标文件格式及其他材料拒绝:1、投标书;2、招标一览表;3、投标分项报价表;4、产品解释一览表;5、技术规格号召/背离表格;6、商务条款号召/背离表格;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8、单位负责人授权书;9、资格证明文件;10、还款保证金银行保函;11、预付款银行保函;12、信用证样本;13、拒绝投标人获取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该具体评标方法和标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一般使用低于评论标价法。技术含量低、工艺或技术方案简单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使用综合评价法展开评标。
所有评标方法和标准应该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公开发表。招标文件中没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低于评论标价法,是所指在投标符合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拒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评价因素和方法展开评价,确认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并按投标人评标价格由较低到低的顺序确认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价法,是所指在投标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拒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展开综合评价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价的结果由优到差的顺序确认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法应该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引荐中标候选人原则等构成。综合评价法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明确市场需求,原作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并对每一项评价内容彰显适当的权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综合评价法实行规范由商务部自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该明晰、具体、无歧义,不得成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拒绝敌视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编成内容应以应该符合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需要参予竞争。招标文件的编成应该合乎下列规定:(一)对招标文件中的最重要条款(参数)应该标示星号(*),并标明如不符合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作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拒绝,并造成投标被驳回。包含投标被驳回的评标依据除最重要条款(参数)不符合外,还可以还包括多达一般条款(参数)中容许背离的仅次于范围、最多项数。
使用低于评论标价法评标的,评标依据中应该还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容许背离范围和条款数内展开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每个一般技术条款(参数)的背离调高一般为该设备投标价格的0.5%,最低不得多达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投标文件中没分开所列该设备分项报价的,评标价格调整时按投标总价计算出来;交货期、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的背离调高计算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另行规定。使用综合评价法的,应该集中于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标示星号(*)的最重要条款(参数)。(二)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规定在实质性号召招标文件拒绝的前提下投标文件分项报价容许缺漏项的仅次于范围或比重,并标明如缺漏项多达容许的仅次于范围或比重,该投标将被视作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拒绝,并将造成投标被驳回。
(三)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该小签的适当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最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号召等适当内容应该逐页小签。(四)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规定容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标明该条款否为最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规定不拒绝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附加条件的报价。
(五)招标人另设最低投标禁售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最低投标禁售或者最低投标禁售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低于投标禁售。(六)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规定评标依据以及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等商务条款和技术参数拒绝,不得用于模糊不清的、无具体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最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明确提出拒绝的,应该列明所拒绝资质的名称及其确认机构和递交证明文件的形式,并拒绝适当资质在规定的期限内真实有效。(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信用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拒绝的依据。(八)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合乎国家有关安全性、公共卫生、环保、质量、能耗、标准、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九)招标文件容许联合体投标的,应该明确规定对联合体联合人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格条件及其他适当拒绝。
(十)招标文件容许投标人获取最合适方案的,应该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能获取一个最合适方案并标明主选方案,且最合适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主选方案。(十一)招标文件应该具体计算出来评标总价时关境内、外产品的计算方法,并应该具体登录报废地点。
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评标总价应该包括货物抵达招标人登录报废地点之前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其中:关口境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使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考此方法计算出来评标总价);其中投标累计时间前早已进口的产品为:销售价(不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关口境内生产的产品为:出厂价(不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限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有价格调整的,计算出来评标总价时,应该包括背离调高。(十二)招标文件应该具体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完全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不尽相同;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完全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不尽相同;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显著错位的,不应以投标总价不尽相同,并改动分项报价;应该具体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用于语言的种类;用于两种以上语言的,应该具体当经常出现阐释内容不完全一致时以何种语言文本不尽相同。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该写明投标有效期,以确保招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已完成的组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的累计之日起算数。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拒绝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多达招标项目估计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该与投标有效期完全一致。
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从其基本账户并转出有。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或不能撤消信用证、转账支票、银行债券汇票,也可以是招标文件拒绝的其他合法借贷形式。
联合体投标的,应该以联合体联合投标协议中誓约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予递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联合递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皆具备约束力。招标人不得侵吞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稿上载招标网副本。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该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公布。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该确认投标人编成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累计之日起至,不得多于20日。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多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和电子介质的招标文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誓约的,经常出现不完全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不尽相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公告规定并未领购招标文件不得参与投标的,招标文件发售期累计后,出售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多于3个的,招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新的招标。新的招标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仍多于3个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前,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已提供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收到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展开适当的回应或者改动。
回应或者改动的内容有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人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成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在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累计时间最少3日前,或者投标累计时间最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报所有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载招标网副本;严重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延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人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累计时间。该回应或者改动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回应或者改动的内容牵涉到到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完全一致的,应该在原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公布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公布更改公告。
因异议或滋扰处置而造成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回应或者改动的,应该按照前款规定继续执行。第三十条 招标人延后投标累计时间的,最少应该在招标文件拒绝递交投标文件的累计时间3日前,将更改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提供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网上公布更改公告。
第三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到后,未予归还;招标人在公布招标公告、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或者收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中止招标。招标人中止招标的,应该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报被邀的或者早已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早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早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该及时归还所缴纳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四章投 标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号召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的组织。
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的组织不得参与投标;拒绝接受委托参予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成的法人或其他的组织不得参与代为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成投标文件或者获取咨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不存在有限公司、管理关系的有所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包在投标,联合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违背前三款规定的,涉及投标皆违宪。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拒绝编成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明确提出的拒绝和条件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现实的号召。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在投标有效期内应该有效地。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对标示星号(*)的最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该在投标文件中获取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表公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开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中容许的其他形式不尽相同,凡不合乎上述拒绝的,应该视作违宪技术支持资料。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该获取在招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户基本账户的银行出示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得失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该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人文件累计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明确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载招标网;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该在投标累计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明确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载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回应,并将回应内容上载招标网;做出回应前,应该停止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编成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开发表、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该在改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新的招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拒绝的投标累计时间前,应该在招标网免费登记,登记时应该在招标网在线填上招投标登记登记表,并将由投标人砖墙公章的招投标登记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递交至招标网;境外投标人递交所在地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无印章的,递交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招投标登记登记表。投标累计时间前,投标人并未在招标网已完成登记的不得参与投标,有类似原因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拒绝的投标累计时间前,应该将投标文件递送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
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投标累计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展开补足、改动或退回。补足、改动的内容应该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累计时间后对投标文件展开补足、改动。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拒绝对投标文件展开纸盒和密封。投标人在投标累计时间前递交价格更改等涉及内容的投标声明的,不应与招标一览表悉数或者分开密封,并加施显著标记,以便在招标时悉数演唱出有。
第四十一条 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递送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拒绝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该索要。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真实情况记述投标文件的递送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副本备查。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容许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可以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联合投标。联合体各方皆应该不具备分担招标项目的适当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皆应该不具备规定的适当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认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该签定联合投标协议,具体誓约各方白鱼分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悉数递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该联合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分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包中以自己名义分开投标或者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涉及投标皆违宪。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拒绝,在递交投标文件累计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投标人在投标累计时间前退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该自接到投标人书面退回通报之日起5日内归还。
投标累计后投标人撤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归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主动拒绝缩短投标有效期但投标人拒绝接受的,招标人应该归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再次发生拆分、并存、倒闭等根本性变化的,应该及时书面告诉招标人。投标人仍然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违宪。
第四十五条 禁令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不道德。第五章 招标和评标第四十六条 招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认的递交投标文件累计时间的刚好公开发表展开;招标地点应该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人,邀所有投标人参与。投标人多于3个的,不得招标,招标人应该依照本办法新的招标;招标后确认投标人多于3个的应该暂停评标,招标人应该依照本办法新的招标。
新的招标后投标人仍多于3个的,可以转入两家或一家招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审核、核准申请的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核、核准部门审核、核准后可以仍然展开招标。确认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确认。
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用于完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在的一部分,且完全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皆多达该项目包在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确认。对于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资金获取方规定当投标累计时间抵达时,投标人多于3个可必要转入招标程序的,可以限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 招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举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证实正确性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递交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拒绝递交投标文件的累计时间前接到的所有投标文件,招标时都应该当众不予拆封、递交。投标人的招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更改或其他声明)都应该在招标时悉数演唱出有,否则在评标时未予接纳。
投标总价中不应该包括招标文件拒绝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有异议的,应该在招标现场明确提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当场做出回应,并制作记录。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在招标时制作招标记录,并在招标后3个工作日内上载招标网副本。第五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管理。
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专门从事涉及领域工作剩8年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涉及领域专家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2/3。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所须要专家应以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内涉及专业类别中使用随机提取的方式产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明、似乎等任何方式登录或者变相登录参与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但技术简单、专业性强劲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行随机提取方式确认的专家无法确保其胜任评标工作的类似招标项目,报适当主管部门后,可以由招标人必要确认评标专家。提取评标所需的评标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于招标时间3个工作日;同一项目包在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多达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随机提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须要专家人数。一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包在,所须要专家的1/2以上应该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提取。
提取工作应该用于招标网评标专家随机提取自动通报系统。除专家无法参与和应该规避的情形外,不得荒废随机提取的专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商务部自行制订。第五十二条 与投标人或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转入涉及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且应该主动规避;早已转入的应该替换。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机构负责管理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替换依法确认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替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该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展开。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认前应该保密,如有泄露,除追究责任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该报适当主管部门后及时替换。评标前,任何人不得向评标专家透漏其将要参予的评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的有关情况及其他应该保密的信息。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该采行适当的措施确保评标在严苛保密的情况下展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介入、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泄露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违宪。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该向评标委员会获取评标所必须的信息,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指明或者似乎其偏向或者敌视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该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认评标时间。多达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指出评标时间过于的,招标人应该必要缩短。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规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之后评标的,应该于评标当日报适当主管部门后按照所补专家的人数新的随机提取,及时替换。
被替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审结论违宪,由替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新的展开评审。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该在招标当日开始展开评标。有类似原因当天无法评标的,应该将投标文件报废,并在招标后48小时内开始展开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国家、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明确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认识投标人,不得行贿投标人给与的财物或者其他益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认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拒绝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指明或者似乎明确提出的偏向或者敌视特定投标人的拒绝,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遵守职务的不道德。
第五十六条 使用低于评论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皆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拒绝时,评标价格低于者为名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使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皆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拒绝时,综合评价最优者为名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七条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驳回投标:(一)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二)投标人参予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成的;(三)有所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不存在有限公司、管理关系的;(四)投标文件并未按招标文件的拒绝签订的;(五)投标联合体没递交联合投标协议的;(六)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并未获取,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拒绝的;(七)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有所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拒绝递交最合适方案的除外;(八)投标人并未按招标文件拒绝递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严重不足、保函有效期严重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开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合乎招标文件拒绝的;(九)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标示星号(*)的最重要商务条款拒绝的;(十)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原作的最低投标禁售的;(十一)投标有效期严重不足的;(十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十三)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驳回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前款所佩材料在招标后不得回应、后调补;招标文件拒绝获取原件的,应该获取原件,否则将驳回其投标。第五十八条 对经资格预审合格、且商务评议合格的投标人无法再行因其资格不合格驳回其投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再次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仍然符合原先资格拒绝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驳回投标:(一)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标示星号(*)的最重要条款(参数)拒绝,或标示星号(*)的最重要条款(参数)无合乎招标文件拒绝的技术资料反对的;(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远超过容许背离的仅次于范围或最多项数的;(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号召与事实相符或欺诈投标的;(四)投标人拷贝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涉及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五)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驳回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第六十条 使用低于评论标价法评标的,价格评议按下列原则展开:(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展开评标。计算出来评标价格时,对必须展开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解释。
投标总价中包括的招标文件拒绝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在评标时未予核减;(二)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计算出来评标总价时,以货物抵达招标人登录报废地点为依据;(三)招标文件容许以多种货币投标的,在展开价格评标时,应该以招标当日中国银行(2.50, -0.01, -0.40%)总行首次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展开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切换以计算出来评标价格。第六十一条 使用综合评价法评标时,按下列原则展开:(一)评标办法应该充分考虑每个评价指标所有有可能的投标号召,且每一种有可能的投标号召应该对应一个具体的评价值,不得对应多个评论价值或评论价值区间,使用两步评价方法的除外。对于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等无法分析较为的评价内容,可以采行两步评价方法: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国家确认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好坏等级,根据好坏等级对应的评价值算术平均后确认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值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值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得出评论价值。
(二)价格评价应该合乎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议价格低于的有效地投标人将取得价格评价的最低评论价值,价格评价的仅次于有可能评论价值和大于有可能评论价值应该分别为价格最低评论价值和零评价值。(三)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综合评论价值对各投标人展开名列。综合评论价值完全相同的,依照价格、技术、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优先次序,根据分项评论价值展开名列。第六十二条 招标文件容许最合适方案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最合适方案的投标人展开评审时,应该以主选方案不尽相同展开评标。
最合适方案应该实质性号召招标文件拒绝。凡获取两个以上最合适方案或者并未按拒绝标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应该被驳回。凡最合适方案的投标价格低于主选方案的,该最合适方案将未予接纳。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拒绝和产品技术拒绝所列供货产品表格和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远超过招标文件容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背离招标文件拒绝,评标委员会应该驳回其投标。
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容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该拒绝投标人证实缺漏项否包括在投标价中,证实包括的,将其他有效地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算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背离展开价格调整;证实不包括的,评标委员会应该驳回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不尽相同。第六十四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具体的内容、显著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指出必须投标人做出适当回应、解释的,应该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回应、解释应该使用书面形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并不得远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转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号召招标文件标示星号(*)的最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标示星号(*)的最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并未获取合乎招标文件拒绝的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拒绝其展开回应或后调补。评标委员会不得似乎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回应、解释,不得拒绝接受投标人主动明确提出的回应、解释。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指出所有投标都不合乎招标文件拒绝的,可以驳回所有投标。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驳回的,招标人应该依照本办法新的招标。第六十六条 评标已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该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该不多达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该分别填上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格(闻附件2),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评标报告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对评标结果有有所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以书面形式解释其有所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该标明该有所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接受在评标报告上签署又不解释其有所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作表示同意评标结果。
专家聘为分担的明确项目评审工作完结后,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该在招标网对专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职责等方面展开评价,评价结果分成杰出、能干和不称职。第六章评标结果审批和中标第六十七条 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依据评标报告填上《评标结果审批表格》,并自接到评标委员会递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上展开评标结果审批。评标结果应该重复使用审批,公示期不得多于3日。使用低于评论标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审批表格》中的内容还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列、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评议情况等。
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该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在《评标结果审批表格》中分别填上,填上的内容应该具体解释招标文件的拒绝和投标人的号召内容。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背离展开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审批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具体审批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背离内容及适当的调整金额。使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审批表格》中的内容还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列、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综合评论价值、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和评议情况等。
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该具体解释招标文件的拒绝和投标人的号召内容。用于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自接到评标委员会递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资金获取方上报评标报告,并自获其开具不赞成意见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上展开评标结果审批。资金获取方对评标报告有赞成意见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及时将资金获取方的意见报适当的主管部门,并依照本办法新的招标或者新的评标。
第六十八条 评标结果展开审批后,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招标网查阅评标结果审批的内容。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不应投标人的拒绝说明审批内容。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得失关系人对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该于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明确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载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回应,并将回应内容上载招标网;做出回应前,应该停止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回应应该对异议问题再行解释,但不得牵涉到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并未在评标报告中反映的不符合招标文件拒绝的其他方面的背离无法作为回应异议的依据。
经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证实,更改原评标结果的,更改后的评标结果应该依照本办法展开审批。第七十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明确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引荐的中标候选人确认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许可评标委员会必要确认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到有限公司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以及用于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该确认名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名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退出中标、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拒绝递交还款保证金,或者被查办不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合乎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明确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序确认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新的招标。第七十一条 评标结果审批无异议的,公示期完结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展开中标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审批有异议,但是异议回应后10日内无滋扰的,异议回应10日后按照异议处理结果展开公告;评标结果审批有滋扰的,适当主管部门作出滋扰处置要求后,按照滋扰处置要求展开公告。第七十二条 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认后,招标人应该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将评标情况的报告(闻附件3)递交至适当的主管部门。
中标通知书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其招标机构收到。用于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异议或滋扰的结果与上报资金获取方的评标报告不完全一致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按照异议或滋扰的结果改动评标报告,并将改动后的评标报告上报资金获取方,获得其不赞成意见后向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三条 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在招标网已完成该项目包在招标投标情况及其涉及数据的副本。副本的内容应该与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完全一致。第七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再次发生较小变化或者不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指出有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应该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证实。第七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备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收到后,招标人转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退出中标项目的,应该依法分担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签定书面合约,合约的标的、价款、质量、遵守期限等主要条款应该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完全一致。招标人或中标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推迟与另一方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议定背离合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迟于应该在书面合约签定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归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七十七条 招标文件拒绝中标人递交还款保证金的,中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拒绝递交。还款保证金不得多达中标合约金额的10%。
第七十八条 中标产品来自关口境外的,由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申请。第七十九条 中标人应该按照合约誓约履行义务,已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出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尸后分别向他人出让。
第八十条 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在国际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再次发生根本性更改等原因,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适当的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以新的的组织招标。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留存招标委托协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人文件、投标文件、异议及回应等涉及资料,以及与评标涉及的评标报告、专家评标意见、综合评价法评价原始记录表等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苛保密。第七章滋扰与处置第八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得失关系人指出招标投标活动不合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自告诉或者应该告诉之日起10日内向适当主管部门滋扰。
就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项展开滋扰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得失关系人应该在自领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10日内向适当的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就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事项展开滋扰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得失关系人应该在自招标10日内向适当的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就本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事项展开滋扰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得失关系人应该在自评标结果审批完结10日内向适当的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就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事项滋扰的,应该再行向招标人驳回,异议回应期间不计算出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就异议事项滋扰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在该项目被网上滋扰后3日内,将异议涉及材料递交适当的主管部门。第八十三条 滋扰人应该于滋扰期内在招标网上填上《滋扰书》(闻附件4)(就异议事项展开滋扰的,应该获取异议和异议回应情况及涉及证明材料),并将由滋扰人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许可的人签署并盖章的《滋扰书》、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涉及材料在滋扰期内递送适当的主管部门。
境外滋扰人所在企业无印章的,以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许可的人签署不尽相同。滋扰应该有具体的催促和适当的证明材料。滋扰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滋扰人应该同时获取其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不尽相同。滋扰人不应确保其明确提出滋扰内容及适当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该自接到书面滋扰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求否法院滋扰,并将否法院的要求在招标网上告诉滋扰人。主管部门应该自法院滋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置要求(闻附件5),并将书面处置要求在招标网上告诉滋扰人;必须检验、检测、检验、专家评审的,以及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行调查并有可能影响滋扰处置要求的,所须要时间不计算出来在内。用于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须要征询资金获取方意见的,所须要时间不计算出来在内。主管部门在处置滋扰时,有权查询、拷贝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涉及单位和人员应该不予因应。
适当时,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在处置滋扰期间,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就滋扰的事项帮助调查。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滋扰,未予法院:(一)就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事项滋扰,其滋扰内容在驳回滋扰前并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驳回的;(二)滋扰人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得失关系人的;(三)《滋扰书》并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签署或盖章,或者并未获取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的;(四)没具体催促的,或者并未按本办法获取适当证明材料的;(五)牵涉到招标评标过程明确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没能解释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六)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在招标网上明确提出的;(七)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滋扰书及涉及证明材料递送适当主管部门的。
第八十六条 在评标结果滋扰处理过程中,找到招标文件最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经常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涉及法律法规不完全一致的情形,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违宪,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不予发布。第八十七条 招标人对滋扰的内容无法获取充份说明和解释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的组织或者批示招标人、招标机构的组织专家就滋扰的内容展开评审。就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项滋扰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从专家库中随机提取3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不得作为同一项目包在的评标专家。就本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事项滋扰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随机提取评审专家,国家级专家严重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足,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多于2/3。
评审专家不得包括参予该项目包在评标的专家,并且专家人数不得多于评标专家人数。第八十八条 滋扰人拒绝接受因应主管部门依法展开调查的,被投诉人不递交涉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主管部门按照现有可取得的材料对涉及滋扰依法做出处置。第八十九条 滋扰处置要求做出前,经主管部门表示同意,滋扰人可以退回滋扰。
滋扰人申请人退回滋扰的,应该以书面形式递交给主管部门,并同时在网上明确提出退回滋扰申请人。早已查办滋扰内容正式成立的,滋扰人退回滋扰的不道德不影响滋扰处置要求。滋扰人退回滋扰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度展开滋扰。第九十条 主管部门经审查,对滋扰事项可做出下列处置要求:(一)滋扰内容予以查办前,滋扰人退回滋扰的,中止滋扰处置;(二)滋扰缺少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以及滋扰人捏造事实、假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展开滋扰的,上诉滋扰;(三)滋扰情况有误,招标投标活动显然不存在不合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做出招标违宪、投标违宪、中标违宪、改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等要求。
第九十一条 商务部在招标网成立信息公布栏,还包括下列内容:(一)滋扰汇总统计资料,还包括年度内受到滋扰的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名称和滋扰处理结果等;(二)招标机构代理项目滋扰情况统计资料,还包括年度内项目滋扰数量、投诉率及滋扰处理结果等;(三)投标人及其他得失关系人滋扰情况统计资料,还包括年度内项目滋扰数量、投诉率及未予法院滋扰、上诉滋扰、不当滋扰(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滋扰不道德)等;(四)违法统计资料,还包括年度内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背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当事人、项目名称、违法情况和惩处结果。第九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该创建滋扰处置档案,并适当留存。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对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国际招标的,由适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可以处项目合约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通告项目主管机构停止项目继续执行或者停止资金拨给;对单位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第九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惩处:(一)依法应该公开招标而使用邀招标的;(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容许、敌视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施种族歧视待遇的,强迫拒绝投标人构成联合体联合投标的,或者容许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回应、改动的时限,或者确认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人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四)不按照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认、替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或者拒绝接受应该索要的投标文件的;(六)违反规定,在确认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七)不按照规定确认中标人的;(八)不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回应,之后展开招标投标活动的;(九)无正当理由不收到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收到后无正当理由转变中标结果的;(十)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议定合约,或者在议定合约时向中标人明确提出附加条件的;(十一)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议定合约,或者与中标人议定背离合约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十二)向他人透漏已提供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漏标底的。第九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给与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该不道德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违宪:(一)与投标人互相串通、欺诈招标投标的;(二)以不不顾一切手段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三)不遵守与中标人议定的合约的;(四)除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不道德外,其他外泄应该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五)对主管部门的滋扰处置要求拒不执行的;(六)其他违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和本办法的不道德。第九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惩处:(一)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的手段攫取中标的;(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索取中标的;(四)捏造事实、假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展开滋扰的。
有前款所佩不道德的投标人不得参予该项目的新的招标。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当次投标违宪,并给与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欺诈招标投标的;(二)以不不顾一切手段阻碍招标、评标工作的;(三)投标文件及回应资料与事实相符,弄虚作假的;(四)在滋扰处理过程中,获取欺诈证明材料的;(五)中标通知书收到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六)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获取的产品不合乎投标文件的;(七)其他违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和本办法的不道德。有前款所佩不道德的投标人不得参予该项目的新的招标。
第九十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惩处:(一)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议定合约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明确提出附加条件的;(二)不按照招标文件拒绝递交还款保证金的;(三)不遵守与招标人议定的合约的。有前款所佩不道德的投标人不得参予该项目的新的招标。第九十九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惩处:(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获取咨询的;(三)参与代为编成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成投标文件、获取咨询的;(四)外泄应该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一百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给与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该不道德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违宪:(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互相串通、做欺诈招标投标的;(二)在展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注册时填上欺诈信息或获取欺诈证明材料的;(三)无故荒废随机提取的评审专家的;(四)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获取欺诈材料的;(五)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涉及数据上载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公布、审批或副本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适当书面内容不存在实质性相符的;(六)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做出回应的,或者在滋扰处置的过程中并未按照主管部门拒绝不予因应的;(七)因招标机构的过错,滋扰处理结果为招标违宪或中标违宪,6个月内总计2次,或一年内总计3次的;(八)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到中标通知书或者私自更改中标结果的;(九)其他违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和本办法的不道德。第一百零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惩处:(一)应该规避而不规避的;(二)擅离职守的;(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四)私下认识投标人的;(五)向招标人征询确认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拒绝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指明或者似乎明确提出的偏向或者敌视特定投标人的拒绝的;(六)似乎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回应、解释或者拒绝接受投标人主动明确提出的回应、解释的;(七)对依法应该驳回的投标不明确提出驳回意见的;(八)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较为、中标候选人的引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第一百零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免职,同时在招标网上不予公告:(一)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二)在评标时拒绝接受开具具体书面意见的;(三)除本办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八项所佩不道德外,其他外泄应该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四)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串通的;(五)专家1年内2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六)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参与评标的;(七)其他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不道德,或违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和本办法的不道德。
前款所佩不道德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违宪。第一百零三条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之外的其他评审专家有本办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所列不道德之一的,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免职,同时在招标网上不予公告。第一百零四条 招标网主办单位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商务部不予警告并责令修正;情节严重的或不肯修正的,商务部可以终止或中止其委托服务协议;给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导致损失的,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远超过商务部委托范围专门从事与委托事项涉及活动的;(二)利用主办商务部委托范围内事项向有关当事人缴纳费用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延后潜在投标人于投标累计时间前在招标网免费登记的;(四)泄漏应该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委托范围内,利用有关当事人的信息非法提供利益的;(六)私自改动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机构上载资料的;(七)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互相串通、做欺诈招标投标的;(八)其他违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及本办法的。
第一百零五条 主管部门在处置滋扰过程中,找到被投诉人单位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该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与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收押司法机关处置。第一百零六条 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不道德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滋扰、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置要求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转让或者租赁资格、资质证书可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标结果导致实质性影响,且无法采行补救措施不予缺失的,招标、投标、中标违宪,应该依照本办法新的招标或者新的评标。新的评标应该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管理。
前一次参予评标的专家不得参予新的招标或者新的评标。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新的评标的结果应该依照本办法展开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新的招标或新的评标。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适当的主管部门要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已对实行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一十条 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归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本办法继续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与机电产品有关的设计、方案、技术等国际招标投标,可参考本办法继续执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用于国外贷款、援助资金展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应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贷款方、资金获取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有所不同规定的,可以限于其规定,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性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应该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继续执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称之为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办法中CIF、CIP、DDP等贸易术语,应该根据国际商会(ICC)现行近期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的规定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管理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除。附件:1、机电产品范围.doc 2、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格.doc 3、评标情况的报告.doc 4、滋扰书.doc 5、滋扰处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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