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侵吞本单位资金归个人用于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多达三个月未交还的,或者虽并未多达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展开营利活动的,或者展开非法活动的,包含挪用资金罪。2016年11月6日,史某(男,北京市人)与老同学薛某(女,北京市人)、马某(女,宽居墨西哥)三人商议,各出资人民币50万元,在西安正式成立一家高档母婴不会所,由史某兼任法定代表人,股份各占到三分之一。三人当日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口头誓约在2016年11月11日前联合将出资南流史某尾号为9723的招商银行个人账户(以下全称为9723账户)。
2016年10月23日、27日及11月8日、24日,股东薛某分四次将总计50万元南流史某9723账户;2016年11月10日、25日及12月18日,马某委托在国内的弟弟分三次将总计50万元南流史某9723账户。2016年12月28日,该母婴会所经工商登记正式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史某,股东及股份由原本的三人各占到三分之一,变成史某个人占到35%、史某名下另一家医药公司占到5%,薛某、马某各占到30%。后,薛某、马某获知此情况,拒绝史某立刻补足誓约的出资50万元。
2017年3月中旬,史某的前女友、母婴不会所行政人员洛某暗地告诉薛某、马某,史某将二人南流9723账户100万元中的40万元,作为和前妻再婚时的赡养费,于2016年11月17日分八笔,通过中间人南流了前妻的账户,目前仍并未交还。另,截至2017年5月,母婴会所未有长时间营业,薛某、马某指出被骗,在多次拒绝史某归还出资未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22日向我局辖区派出所报案,起诉史某诈骗。【法院裁决】 被告人史某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股东之间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所持此观点指出,经初查母婴不会所早已工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并在高档酒店内出租了办公室展开翻新,购买了部分家具,聘用了行政人员,著手展开经营,故薛某、马某的起诉系由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包含诈骗罪。
薛某、马某报案时指出,母婴不会所正式成立之初,史某早就身无分文,欺诈允诺本人不会出资50万元,实乃空手套白狼,目的是借正式成立公司名为索取薛某、马某的100万元。第三种观点,包含侵占罪。薛某、马某将总计100万元南流史某9723账户,该账户不是公司账户,史某分担交由交给责任,其将交由交给财物占为己有逼不交还,正式成立普通侵占罪,科刑事民事诉讼范围。
第四种观点,包含挪用资金罪。所持此观点指出,史某利用兼任母婴不会所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誓约将出资继续南流其个人账户的职务便捷,将用作成立公司的资金侵吞且多达三个月(2016年11月17日-2017年2月17日)并未交还,不应包含挪用资金罪。而法院在审理时坚决的是第四种观点,指出史某包含挪用资金罪。
法院指出,在公司登记正式成立之前,史某、薛某、马某三名股东联合誓约并表示同意,将各自出资50万元南流史某9723账户,待公司正式成立成立公账后,再行统一转至公账内。有鉴于此,史某9723账户虽在其个人名下,但因三人的联合誓约,则不具备了“公司账户”的意义,且根据9723账户银行流水表明,在2016年10月23日股东薛某南流第一笔出资款20万元之前,该账户10月21日账户余额为零,故其后薛某、马某相继南流的款项,不应视作正式成立公司的出资款,视作公司的资金。史某作为9723账户的管理人,该账户已仍然是其个人所有,薛某、马某南流100万时,也并没将100万元交由史某交由交给的意思回应,故史某不道德不正式成立普通侵占罪。
另查明,史某虽并未出资,但显然用于薛某、马某的出资展开了签定办公室出租合约并交付给租金、购买部分家具、聘用行政人员等事务,而诈骗罪正式成立的要旨,在于受害人因信任了嫌疑人蓄意做出的欺诈陈述而交付给财物,但本案中,史某的上述行径表明,其未蓄意做出欺诈陈述,故其不道德亦不包含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侵吞本单位资金归个人用于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多达三个月未交还的,或者虽并未多达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展开营利活动的,或者展开非法活动的,包含挪用资金罪。而史某利用兼任母婴不会所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誓约将出资继续南流其个人账户的职务便捷,将用作成立公司的资金侵吞且多达三个月(2016年11月17日-2017年2月17日)并未交还,且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行政处分标准为6万元,故史某包含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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