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偿还计划并非创建新的借贷关系,对于原借贷关系而言,除非三方达成协议新的誓约,否则张某担保人的身份未转变,所以仍不应分担确保责任。2013年2月,沈某因经营必须向季某借款60万元,张某为沈某借贷,三方签定《借款借贷承诺书》,誓约借款期限6个月。
借款届满后,沈某没能遵守偿还义务。2017年11月,沈某向季某开具《借款承销书及偿还计划》,该《偿还计划》首端对上述借款和借贷的事实展开了描述,双方就逾期款项新的誓约偿还时间,张某在《偿还计划》下方空白处签署,但未注明其身份。因届满后,沈某仍没能偿还,季某欲诉至法院,拒绝沈某偿还债务借款,张某分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指出,自己仅有是作为知情人在偿还计划下方签署,不不应分担连带保证责任。
发问:本案张某否要分担确保的连带责任? 【律师答案】 偿还计划并非创建新的借贷关系,对于原借贷关系而言,除非三方达成协议新的誓约,否则张某担保人的身份未转变,所以仍不应分担确保责任。明确理由如下: 一、确保人减免确保责任的条件 《担保法》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0条对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减免确保人的确保责任分别不作了规定,归纳起来有5点: 一是确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出让债务的,确保人对予以其表示同意出让的债务,仍然分担确保责任; 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更改主合同的,予以确保人书面表示同意的,确保人仍然分担确保责任; 三是在合约誓约或法定确保期间内,债权人并未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确保人减免确保责任; 四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索取确保人获取确保的,确保人不分担民事责任; 五是主合同债权人采行欺诈、威逼等手段,使确保人在违反现实意愿的情况下获取确保的,确保人不分担民事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原理,借贷合约作为从合约,当债务人按大约遵守债务后,确保人大自然需要之后分担确保责任。
二、张某签署不道德的性质 考量张某签署不道德的性质,必需对照《担保法》规定的减免确保人确保责任的条件一一展开辨别。首先,本案沈某与季某签定借款合约过程中不不存在双方串通的情形,确保人无被骗借贷的情形; 其次,原告季某作为主合同债权人,未对被告张某采行欺诈、威逼等手段,为债务人沈谋借款借贷是其现实意思回应; 第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法定确保期限内债权人季某没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 第四,本案并不牵涉到债务人出让债务事宜; 第五,沈某向季某开具《借款承销书及偿还计划》并非是对主合同的更改。张某的申辩,实际是指出沈某开具的偿还计划早已对主合同展开了更改,但事实上,偿还计划中的偿还数额虽然与主合同有所不同,但这种有所不同是对借款利息及已还款项的计算出来,并不是对主合同的更改。由于《借款承销书及偿还计划》的首端文字中早已对借款合约的主要内容展开了陈述,故张某作为主合同的确保人,对该偿还计划的性质应该是坚称的,其虽未在《借款承销书及偿还计划》中具体列明“确保人”,但此种情况与自然人在借条中并未列明身份的签署有所不同,其签署不道德应视对原借款确保不道德的沿袭,如果其早已仍然兼任确保人,则应该在上述《偿还计划》中标明“见证人”或“知情人”的身份,张某未标明其身份,不应当然解读为“确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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