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土地确权问题常常不会再次发生一些纠纷,遇上农村土地纠纷怎么较慢处置?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置原则有哪些?话不多说道,这就回来小编一起往下读者。首先应当去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置要求上告的,可以自收到处置要求通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控告。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置要求上告的,可以自收到处置要求通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控告。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问题前,任何一方不得转变土地利用现状。” 2、根据《物权法》第七章邻接关系: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邻接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需利用其土地的,应该获取适当的便捷。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灌溉、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邻接不动产的,应该尽量避免对邻接的不动产权利人导致伤害;导致伤害的,应该给与赔偿金。
3、国家接管集体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最少保持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原先的生活水平。考虑到这一点,我国在对接管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移往退休金标准作出规定时,又同时做出了补足,即在按规定的一般标准缴纳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移往退休金,尚能无法使必须移往农民维持原先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少移往退休金。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置原则 (1)从实际抵达,认同历史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发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的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少见。
引发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①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拆分、拆分、转变隶属于关系等行政政区变化遗留的权属未确定、权属不明;②因过去的土地研发、征地退耕、兴学或改办企事业、有的组织移民构成的权属不明;③因过去使用权闲置或“一平二调”导致的权属争议;④地界未知,还包括过去使用权拨给荒山、荒地时并未计算出来面积和划界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未知,新划地界不明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垦荒、变更河道等导致地界变化等情形。这些争议的广泛特点,就是土地占据现状缺少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无法证明。
处置这类纠纷,应该从历史抵达,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发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认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界地界、确认权属。(2)现有利益维护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置前,土地权利正处于不确认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问题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转变土地现状,不得毁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不应本着维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毁坏土地资源、阻扰争议解决问题的不道德。在牵涉到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实不明、涉及证据或政策依据未知,不应以土地实际占据的现状为根据确认土地的权属关系。
在国有土地因反复接管或反复拨给引发的土地争议中,也不应本着“后者优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认权利归属于。(3)诉讼解决问题以行政处置为前置的原则 政府处置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问题方式中占据很最重要的地位。
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较为理解,对再次发生的争议,能从实际抵达,认同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及时、公正地解决问题土地权属纠纷。因此,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问题,应先使用行政处置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置上告,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控告。当事人必要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的,人民法院未予法院。
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置?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再次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再次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由乡级人民政府法院和处置。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置下列争议案件:横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或者有关部门送到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置下列争议案件:横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牵涉到土地面积较小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牵涉到土地面积较小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小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责成或者有关部门送到的。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置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责成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根本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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