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请辞和解雇仅有一字之差,但是背后的意义和离开了公司的程序可是大不相同的,前者为主动离开了,后者实质上是被公司辞退了,且牵涉到到经济补偿的问题。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公司要求解雇员工之后却利用辞职报告将二者误解以躲避公司责任,那么,公司解雇员工必须分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王某1996年入职某电机厂腊下线工,双方签定了无相同期限劳动合同。当时的劳动定额不但可以使绝大多数职工精彩已完成,而且通过加班费还可以获得高昂的超产奖,用人单位正是掌控了职工相互竞争的心理,大大拔高劳动定额,10多年后,还包括王某在内的绝大多数职工对于已完成企业制定的标准定额已深感力不从心。
2010年伊始,王某向单位请求了一年事假,单位表示同意,但双方誓约事假期间,单位不缴纳工资,社会保险费由王某个人全部分担。2011年事假届满后,单位通报王某下班,但对于王某明确提出的调整工作岗位的拒绝,单位回应没商量的余地,要么之后腊下线工,要么请辞走人。
对于请辞后的待遇,单位回应可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缴纳一定的生活补助金作为经济补偿。2011年3月,王某月提交了辞职报告,一周后,单位为王某申请人了失业保险待遇,缴纳了其相等于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950元。王某十分反感,在与单位多次调停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人。仲裁庭上,王某详尽陈述了自己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的过程,指出公司躲避经济补偿的作法归属于欺诈不道德。
公司指出,协商中止劳动合同是王某明确提出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可以不缴纳经济补偿,缴纳950元生活补贴是对请辞职工的人性化关怀。据理解,该单位类似于王某的情况在百人之多。【法院裁决】 仲裁委指出,尽管王某无法获取有效地证据证明单位的不道德归属于欺诈,但是,单位批准后王某休假期间并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王某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况且单位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可以证明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并非王某主动明确提出的,王某催促缴纳经济补偿应该给与反对。
【小编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可见,中止劳动合同否必须缴纳经济补偿要分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明确提出中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该缴纳经济补偿;劳动者明确提出中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表示同意的,用人单位不必须缴纳经济补偿,并且劳动者无法享用失业保险待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无法获取用人单位再行明确提出协商中止劳动合同的涉及证据,将分担无法取得经济补偿的风险。
个别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个考虑到,在主动中止劳动关系时,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让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生产劳动者主动请辞的假象,从而超过回避缴纳经济补偿的目的。不仅如此,即使劳动合同届满中止,也让劳动者递交中止劳动合同申请人,以超过某种程度目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誓约条件试播集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表示同意试播集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提交了请辞申请人,那么,用人单位就不会说道了,我们已保持原劳动合同誓约条件,但劳动者不表示同意试播集,我们也没办法。
如果没确凿证据,仲裁委是会反对劳动者拒绝经济补偿的主张的。因此,为了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劳动者不宜盲目提交辞职报告,如果用人单位以此威胁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和中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滋扰,也须向仲裁委驳回仲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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