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奠定劳动关系、具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创建劳动关系,必需签定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涉及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多达一个月反感一年并未与劳动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缴纳每月双倍工资。社会保险是一种为失去劳动能力、继续丧失劳动岗位或因身体健康原因导致损失的人口获取收益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行,强迫某一群体将其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酬劳)构成社会保险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取得相同的收益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行分配制度,目标在于确保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平稳,主要项目还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那么,如果劳动者工商管理期间用人单位没按照法律规定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在患重病期间遭用人单位“舍弃”,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王某芳是个山西姑娘,1984年出生于的她高中毕业后就回到北京打零工,为的是给家里减轻负担、可供弟弟上学。
那时,聪慧的王某芳看见美容美发市场正在蓬勃发展,就转入了一家美容美发培训机构自学。由于天分低,再加自身的希望钻研,王某芳迅速茁壮为了一名杰出的发型师。2009年4月17日,王某芳如愿以偿转入了北京某知名的连锁美发店任发型师。美发店没和她签定劳动合同,也没为她交纳任何社会保险。
但她指出,这些不过于最重要,最重要的是这家美发店的工资和口碑在同行业里面却是佼佼者了,因此她仍然尽心尽力地工作。2009年底,她被提高为了技术总监。谁知,好景不常,2010年底,她因为身体不难受到医院检查后被发病为乳腺癌,这给刚27岁的王某芳拦腰一篮。
在发病之后,王某芳从2010年12月开始休病假。然而,美发店不仅没为她交纳社会保险,且从此仍然向她缴纳工资报酬,回应王某芳很气愤,并向市工会谋求法律援助。
【仲裁结果】 2011年,王某芳寻找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中心在法院此案后指派公职律师徐某作为王某芳的代理律师。
在徐律师的协助下,王某芳明确提出多项仲裁申请人,其中还包括医疗期工资、医药费缺席、自2009年4月17日至2010年12月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在仲裁庭上,王某芳索取了能证明她与美发店有劳动关系的工资卡账户交易明细、发型师跟踪会晤表格、工牌,以及住院记录和化疗单据。该美发店未对王某芳的主张及递交的证据明确提出申辩意见。
经过一系列原告,仲裁委做出确认:对该美发店与王某芳自2009年4月17日创建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证实,反对了王某芳的大部分申请人,裁决美发店缴纳王某芳2010年12月起的病假工资1万元、缴纳自2009年5月17日至2010年4月16日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3万余元,并判决美发店参考本市医疗缺席规定为王某芳缺席医疗费用。【小编评析】 融合上述的案情陈述和仲裁结果,可以显现出这场劳动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下面两方面: 第一:并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缴纳期间,工资应该如何计算出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即不必须缴纳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定劳动合同的宽限期。
因此,双倍工资的缴纳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剩一个月的次日至剩一年的前一日。融合上述案情陈述,用人单位与王某芳于2009年4月17日创建劳动关系,多达一个月反感一年期间(即自2009年5月17日至2010年4月16日),双方仍然并未签定劳动合同,因此该店不应向王某芳缴纳这期间的双倍工资,更加确切的说,是在长时间工资之外再行向王某芳缴纳11个月的工资作为并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著,并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单位最多缴纳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第二:并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剩一年后,否仍须要缴纳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剩一年后,法律定立双方早已签定无相同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相同期限劳动合同处置。
这是国家希望以彰显劳动者终生雇用的机会为代价促成用人单位及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平稳双方的用工关系。因此用人单位逾期一年并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制订双方早已签定无相同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须要再行向劳动者缴纳双倍工资。
另外,根据上述的案情陈述还可以显现出,该店之所以采行不闻不问的态度,相当大程度上是因为没为王某芳交纳医疗保险。因此该店还应该参考本市基本医疗缺席的规定,为王某芳缺席劳动关系不存在期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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